商標是壹個專門的法律術語。品牌或品牌的壹部分在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註冊後,稱為“商標”。商標受法律的保護,註冊者有專用權。
註冊商標的流程:
1、企業準備將要註冊的LOGO圖樣、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將這些資料交付知識產權代理機構。
2、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相準備相關資料(代理委托書、申請書);
3、知識產權代理機構遞交給國家商標局;
4、國家商標局進行審查;
5、國家商標局對此商標進行公告;
6、國家商標局頒發證書。
註冊商標需要的資料:
1、以企業名稱申請註冊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並需在營業執照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2、以個人名稱申請註冊的,需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上需加蓋公章;
3、提供商標文字或圖樣,需要保護顏色的,還需要提供彩色圖樣;
4、提供擬註冊的商品/服務項目,可根據申請人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參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第九版以及商標局根據上述國際分類表修改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來填寫;
5、提供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商標代理委托書》,尤其註意《商標代理委托書》上的地址應與營業執照上的註冊地址完全壹致。
法律依據:
《商標法》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