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註冊商標有效期為十年,十年期滿,註冊人可以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申請續展。如註冊人錯過了續展期,在註冊商標到期前十二個月內未提出續展申請,法律還給了註冊人六個月的寬展期,註冊人可以在註冊商標期滿後六個月內申請續展。
相關法條《商標法》第四十條第壹款,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法律客觀:《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三條
註冊商標需要續展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註冊續展申請的,發給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