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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中服務、商品與服務間是否類似的判定標準

在商標駁回復審、異議、異議復審、爭議、撤銷、撤銷復審案件審理中,涉及服務之間及商品與服務之間類似與否的判定問題的,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審理標準》為原則進行個案判定。壹、類似服務的判定(壹)類似服務,是指服務在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二)類似服務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1、服務的目的兩種服務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目的,有可能相互替代,可滿足壹般服務接受者的相同或者相近的需求的,被判定為類似服務的可能性較大。2、服務的內容提供服務的內容越相近,被判定為類似服務的可能性越大。3、服務方式與服務場所如果服務方式或者服務場所相同,壹般服務接受者同時接觸的機會較大,則被判定為類似服務的可能性較大。4、服務的對象範圍如果服務的接受者來自相同或者相近的消費群體,則被判定為類似服務的可能性較大。5、服務的提供者如果服務的提供者來自相同的行業或者領域,則被判定為類似服務的可能性較大。6、其他影響類似服務判定的相關因素二、商品與服務是否類似的判定(壹)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二)判定商品與服務是否類似,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商品與服務之間聯系的密切程度,在用途、用戶、通常效用、銷售渠道、銷售習慣等方面的壹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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