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對於 商標侵權糾紛 案件,經銷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64條第2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 承擔賠償責任 ”這壹規定現已成為商標侵權訴訟中銷售者作為被告進行抗辯的最常用的法律依據從條文可以看出,銷售者 侵犯商標權行為 的免責條件是我想咨詢壹下商標侵權合法來源有哪些qot;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我想咨詢壹下商標侵權合法來源有哪些qot;,而且只能免除賠償責任,其他侵權責任(比如停止銷售)不壹定免除 而在司法實踐中,對合法來源抗辯的證據認定及證明標準並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那麽,該如何掌握呢? 在司法實務中為了證明產品具有合法來源,銷售者通常會提供買賣合同、送貨單、進貨單、運輸單據、發票、照片、錄音、證人證言等證據但是,這些證據通常會被商標權人以缺乏關聯性為由否認證據的證明力,從而否認產品具有合法來源,特別是合同、送貨單、進貨單、發票未記載產品的商標或品牌內容時,更難以對證據的關聯性予以統壹
法律客觀:《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