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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判斷標準

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具體如下:

1、造成損害後果或即將發生損害後果,即侵權行為給商標權人已經造成損害或者即將造成損害,可表現為產品銷量下降,利益的減少或者商標信譽降低等;

2、行為違法性,即行為人未經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而客觀上行使商標權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3、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有因果關系,即損害後果是由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的;

4、主觀上的狀態,包括有過錯和無過錯兩種。壹般情況下,行為人非法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反向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在認定是否侵權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而對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認定是否侵權時不以行為人主觀上過錯為要件。

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又稱使用侵權;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即屬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又稱銷售侵權;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又稱為商標標識侵權;

4、未經商標註冊人的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國外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

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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