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犯罪的移送,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中規定。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二)第六十九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第七十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二)尚未售出,貨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三)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已售出金額與未售出金額之和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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