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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商標侵權中的“不知”、“合法取得”和“說明提供者”

法律分析:“不知道”是指銷售者在購銷時不知道該產品是商標侵權產品。“合法取得”壹般可以通過賣家提供交易發票、付款憑證等材料來認定。“說明提供者”就是我們常見的“坦白從寬”和“誠實說明”,即銷售者提供產品來源的信息,可以被有關部門核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七條。

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偽造、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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