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商標權的保護期為10年。如果到期不續簽,權利將自動終止。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0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如果在此期間沒有辦理,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如果在此期間沒有辦理,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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