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商標。主要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且需經依法註冊;
2、馳名商標。需滿足為公眾所熟知、具有壹定使用時間、有作為馳名商標被保護的記錄等條件,且註冊不是保護的必要條件;
3、其他客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