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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商標權人的權利如下: 1、 商標專用權 ; 2、將商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權利; 3、許可他人使用商標的權利。 義務如下: 1、依法使用持有的商標; 2、繳納相關費用; 3、其它應履行的義務。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 商標註冊人 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十條 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壹)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二)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三)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手續;(四)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權利、義務;(五)成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六)註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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