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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被撤銷後,其他人還能註冊嗎?

近年來,隨著商標申請程度的進壹步優化,商標申請數量也大幅增加。與此同時,商標撤銷案件的數量也增加了不少。那麽商標申請撤銷後其他人還能註冊嗎?根據我國最早出現在1982的《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的,商標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銷。但修改後的法律進壹步明確規定,商標申請被撤銷後,他人可以註冊該商標。

商標被撤銷後再申請商標,按正常的商標申請程序申請就行了。商標註冊申請程序:

1.先打聽壹下商標。如果事先沒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以制作申請文件,提交申請。

2.大約在提交申請後1個月,商標局會發出申請受理通知書(這段時間稱為正式審查階段);

3.形式審查完成後,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大約需要1年到1年半;

4.實質性審查合格的,進入公告程序(此期限為3個月,也稱異議期);

5、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就可以拿到註冊證了。

以上是關於商標申請撤銷後,他人能否註冊的問題。有時候商標持有人自行申請撤銷,可能是因為商標的較量,但也有很多時候會有人提出惡意撤銷。在這種情況下,當然需要提供規定時間的使用證據。但是什麽樣的商標使用證據才能有效並被商標局審查員認定為商標的實際使用呢?這需要規範和研究,也需要企業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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