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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提出異議的期限為公告之日起

法律主觀:

提出商標異議的期限是: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標局依法進行初步審定後,應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申請侵害自身權益,或其他人認定申請違反法律規定的授予條件,可以依法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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