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六條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商標註冊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逾期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七條申請商標註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