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並評審。經形式審查後,商評委將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無效宣告申請出具受理通知書,並通知無效宣告被申請人進行答辯。無效宣告過程中有證據交換程序,雙方互相核對理由和證據。
3.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聽取當事人陳述和查看相關證據後,作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對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是否核準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商標局核準註冊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