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使用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b、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在市場上未使用註冊商標的;
C.將未註冊商標作為註冊商標使用的;
d、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八條的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e、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並處罰款;
F.銷毀有毒、有害、無用的商品;
g、封存或沒收商標標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不服所有涉及產權的處罰,可以提起訴訟。就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而言,根據《商標法》及其細則規定,當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以下七種行為作出的處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2、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在市場上未使用註冊商標的;
3.將未註冊商標作為註冊商標使用的;
4.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
5.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處以罰款;
6.銷毀有毒、有害、無用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