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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必須在商標局備案嗎

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不是必須在商標局備案,備案不是商標許可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備案登記為生效要件的合同類型外,壹般的合同(包括商標使用合同)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形式、內容不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就已經發生效力。但我國法律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意思就是未經備案的,許可雙方當事人不得對善意第三人主張商標使用許可的效力,但前提是該第三人應該是善意的。商標許可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壹致,不必備案也合法有效。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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