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註冊續期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註冊核準後,將予以公告。”也就是說,商標續展註冊申請可以在商標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到商標有效期滿後六個月提出,商標局都會受理。
例子如下:如果企業的商標有效期是1985 7月10到1995 7月9日,那麽就應該在1995 6月10到1995 7月9日申請續展。也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寬限期內提出,即也可以在1995 7月10至1996 1.9內提出。但是,即使在寬限期內提出了續展申請,續展獲準後的有效期仍從原註冊期滿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寬限期期滿之日起計算。因此,從上述例子來看,十年續展是從商標有效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而不是從申請續展之日或公告核準之日起計算。
註冊商標續展的方式
申請註冊商標續展有兩種方式:
(1)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