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
商標局應當及時將商標異議材料副本發送異議人,並限定其在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復。
當事人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後需要補充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商標異議申請或者答辯中聲明,並在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或者答辯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八條
被異議商標在商標局做出核準註冊或者不予註冊決定之前,已經發布註冊公告的,應當撤銷註冊公告。經審查異議不成立,準予註冊的,應當在準予註冊決定生效後再次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