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期限《商標法》在第十九條中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也就是說商標註冊異議是出現在商標初審公告期間的,因此:
1、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註冊公告的前壹天。
2、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並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
3、異議期限的最後壹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順延至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
商標異議流程
商標異議人可通過委托商標代理所辦理,省時省心;或者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主要流程如下:
(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1、簽署商標代理委托書,並附異議人的身份證明(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
2、準備異議書件:包括填寫異議申請書、擬寫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3、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書件。
(二)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1、準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2、在商標註冊大廳提交申請書件;
3、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4、在交費窗口繳納異議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