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並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沒有追溯效力。
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商標異議和無效的區別是很大的。商標異議階段是商標尚未註冊,無效是商標已經註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商標局宣布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該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壹款、第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者任何人認為其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三十二條的,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