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條件是註冊商標時相對禁止的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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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型號是被某壹行業***同認可,***同使用的,有的是這壹商品區別於其他商品的***有特征。任何人都不應壹家壟斷,將通用名稱、圖形作為商標使用也可能損害同行業其他從業者的利益,有悖於公平競爭原則。由於這些標誌本身並不具有區別不同經營者的功能,不過當這些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被某壹經營者作為商標用於自己的商品,而且通過使用使消費者足以將其標誌的商品與其他同種商品相區別,則應當認為其已取得了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圖形做商標,其理由與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作商標是壹樣的。須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僅僅是將“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誌,而“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標誌,則不在禁止之列,因為以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標誌往往可能是具有顯著特征的商標。即使是直接標示商品特點的標誌,經過使用同樣可以取得顯著特征。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征本是申請註冊商標的積極條件,如果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誌,不具有識別性,便不能獲得註冊,但是經過試用,在商標與商品之間建立起聯系,取得顯著特征,便於識別的,可獲得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