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後,會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被異議人要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答辯,否則視為放棄答辯權。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