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與商標有如下區別: (壹)表現形式不同。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10條規定,商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只能用漢字來表示。數字、圖形、拼音、英文字母等都被排斥在外。而商標的表現形式是復雜多樣的,按照《商標法》的規定。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作為商標進行註冊,有的國家甚至把聲音、氣味等也作為商標註冊。 (二)權利的取得方式不同。商號權的實現只要按照層級的要求在工商部門申請企業名稱後,在取得名稱權的同時也取得商號權,其從時間上來計算可能是壹瞬間的。而商標權的取得從申請到權利取得要經過申請、審查、公告、異議等程序,長達兩年甚至更長的時間間隔。 (三)地域和時空的效力範圍。我國商標權在全國都有法律的效力,按照《商標法》的規定,有效期十年,但可以無限次地續展,而且根據《馬德裏協定》在締約國還有優先權。而商號權除了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的外,其效力壹般都限定在省、市、縣等壹定行政區劃之內,但其時空效力卻是壹次申請,終身有效,只要主體存在,商號權就伴隨著企業名稱權永遠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