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在申請過程中,因申請時間長達壹年之久,這往往使擁有自己獨創的品牌的商標客戶產生困惑,究竟商標申請中可以使用嗎?壹般而言,有兩種處理方法: 1、拿證後,再使用的情形:對於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訴爭商標,在審查判斷商標近似和商品類似等授權確權條件及處理與在先商業標誌沖突上,依法適當從嚴掌握商標授權確權的標準,充分考慮消費者和同業經營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當搶註行為,盡可能消除商業標誌混淆的可能性;因此,壹旦遇到 商標駁回 的情況,由於商標從未投入使用,反而讓自己失去了駁回復審的博弈機會。 2、邊申請,邊使用的情形:目前很多企業都采用此種方法管理自己的品牌,即不管是否拿到註冊證,從申請之日起或者在申請之日前便已開始使用。 這種方法的最大弊端即當申請商標被駁回時,在長達壹年的使用過程中,不僅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壹年的心血付諸東流,還得對已使用中的品牌下架甚至重新調整,這對企業而言無疑是重創。所以,在駁回復審這條救濟途徑上,由於商標大量的投入使用,形成的穩定的市場關系,往往會受到商評委的認可,故而即使在商標授權階段駁回了,在確權階段仍有反敗為勝的可能。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