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我國商標法對商標的保護采用的是註冊在先原則,也就是誰註冊誰就獲得保護,就享有商標的專有權。
所以,甲企業既然註冊了商標,就享有對該商標的所有權,與其是否投入使用無關。那麽,其它企業或個人在明知甲企業已經註冊商標還使用與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行為,顯然是侵犯甲企業權利的,只要甲企業提起訴訟並且證據充分,其他企業就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其使用行為對甲企業造成損失的,還應當進行經濟賠償。
補充說明:
這種局面也不是絕對壹成不變的,如果甲企業在商標註冊後對該商標未使用的行為超過三年,則其他企業或者任何人都可以對該商標提出撤銷。待其撤消後,其他企業便可重新申請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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