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後使用的註意事項:
1、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若註冊人名義、地址發生變更,應當及時向商標局提出註冊商標變更申請。
2、商標註冊人超過《商標註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使用其註冊商標,並標明註冊標誌?的,是冒充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3、註冊商標應嚴格按照《商標註冊證》上核準註冊的商標圖樣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使用。
4、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字體、圖形或者其組合方式;若有改變依法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商標。
5、商標註冊人可以通將商標轉讓給他人。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簽訂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商標局審核並發予《商標轉讓證明》後商標權歸受讓人所有。
6、註冊商標有效期為十年,若需繼續使用的,應當提前壹年向商標局辦理續展申請。
7、商標註冊人有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如果註冊商標自核準之日起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人有權利提出撤銷。
8、註冊商標可以進行價值評估或質押。質押的,出質人和質權人也需要簽訂書面質權合同,並***同向商標局提出質權登記申請,並由商標局進行公告。
9、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並報送備案材料,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10、註冊商標是無形資產,大部分國家商標每十年續展壹次則可永遠存在。小部分國家商標有效期有所不同。註冊人應當規範使用,持續使用,方可發揮其最大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