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自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姓名、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申請登記。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將未註冊商標作為註冊商標使用,或者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4.生產經營者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