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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人變更及續展期間可以增項嗎

根據現行《商標法》 四十壹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商標的變更,是指變更註冊商標的註冊人,註冊地址或者其他事項。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如果要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則應當重新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按新申請商標對待,不能稱為商標變更。商標續展,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註冊有效期滿十年前的壹段時間內,依法辦理壹定的手續,延長其註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根據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由上可知,商標變更或是商標續展期間,均不涉及增項服務。已經註冊的商標,不能增加商品,只能申請減少。申請增加商品需要重新向商標局辦理商標註冊申請,也就是重新註冊新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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