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標核準註冊後,商標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請但尚未獲準註冊的商標,也可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註冊申請中指定商品。因企業合並、兼並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辦理轉讓手續。辦理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的,商標專用權不發生轉移。
二、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有兩條途徑:
(壹)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
三、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
變更申請書(根據申請辦理的具體內容選擇書式);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申請變更註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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