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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申請的異議程序

對經初步審定的商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公告》上予以公布,這次公告稱為“初步審定公告”,也是作為對商標申請人的通知。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不等於核準註冊,也就是說該商標申請人尚未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只有在公告期限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該商標才被核準註冊。所謂異議就是依照《商標法》的規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不同的意見,要求商標局駁回該商標的註冊申請。自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對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這項程序主要是征詢社會對初步審定商標的意見,實行商標審查工作的社會監督,有助於及時糾正商標審查工作中的偏差。作為申請人,其商標註冊申請遭到他人的異議是很正常的。當事人收到商標局的異議通知書和對方的異議書後,應認真研究對方的異議理由及相關的事實。如認為異議理由並不存在,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書面答辯,反駁對方的觀點,以說服商標局核準註冊自己的商標。作為註冊人或者申請在先者,也要充分利用異議程序來阻擋對自己不利商標的註冊。當發現他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與自己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或者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時,當事人應在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以阻止其註冊,保護自己對該商標的專用權。除了維護自己的商標權利外,還要註意防止他人的權利對自己的正常經營活動構成妨礙,如他人將商品的通用名稱作為商標註冊。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也應及時提出異議,以阻止其註冊。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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