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新申請商標從申請到順利發證的情況下壹般情況下需要壹年半左右時間。
包括申請受理和形式審查約需3個月,實質審查約需9個月,異議期三個月,核準公告到發證約2個月,如果遇到駁回和異議時間會延長。
當商標註冊申請經審查後,符合《商標法》相關規定的,允許其進行商標註冊。並在《商標公告》中予以公告。
初審的商標自刊登初審公告之日起三月內沒人提出異議,該商標予以註冊,同時刊登註冊公告。三個月內沒有人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經裁定不成立的,該商標即註冊生效,發放註冊證。
擴展資料:
商標註冊的繳費:
1枚商標1次申請官費為300元,可以選擇10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不足10個類別仍收取300元官費,超過10個類別超出部分按照30元/個類別收取官費。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商標註冊證明官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商標註冊證明規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特別註意: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註冊人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續展申請的,可在期滿後的六個月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續展註冊延遲費。寬展期滿後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註銷該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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