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個商標由壹個或兩個字體異常的外文字母組成,無意義且字體明顯不同,使商標整體差異明顯,相關公眾難以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2.壹個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順序不同的外文字母組成,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沒有含義或者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使相關公眾難以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判得不近似。3.壹個商標由兩個外國文字組成,但語序不同,含義沒有明顯區別,容易誤導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認識,判定為近似商標。(兩個英文字母只是順序不同,判斷相似。) 4.第壹個字的讀音或者字體明顯不同,或者沒有使用整體含義,使得商標整體差異明顯,不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最後壹個字不壹樣,第壹個字不壹樣,中間壹個字不壹樣的判斷,要看意思。) 5.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組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容易誤導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認識,判定為近似商標。(英語-組合近似-無意義=近似)6。首字母發音、字體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得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但相關公眾不容易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的除外。7.外國商標如果只是形式上的變化,如單復數、動名詞、縮寫、加冠詞、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則判定為近似商標。,但所表達的意思基本相同,容易對相關公眾產生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誤導。(英文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