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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用權和註冊商標的使用期限

法律解析:商標專用權是指法律授予商標所有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專用權。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商標續展期限包括兩部分:壹是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前六個月;第二,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六個月予以延續。商標註冊人只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續展,並繳納規定的費用,就可以延長註冊商標專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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