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到商標局填寫《轉讓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同時準備好轉讓人和受讓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讓人出具的《代理委托書》,受讓方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可在大廳知己辦理)、有關證明文件、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的相關材料;
2、受理:商標局對於雙方的轉讓材料進行參考,自收到轉讓申請文件到發出轉讓受理通知書的時間為1到2個月;
3、審查:自收到轉讓受理通知書起4到6個月時間,國家商標局對提出轉讓的商標進行審核;
4、公告:審核通過後刊登核準公告並發出《核準轉讓註冊商標證明》,向社會告知相關的商標已轉讓,不與舊有的商標權人相混淆;
5、核發轉讓證明:核發證明即表示商標已成功轉讓,轉讓方喪失了商標權,不可再使用該商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