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說的是無效轉讓。無效轉讓是指商標轉讓雙方雖已簽訂商標轉讓合同,且受讓人已繳納商標轉讓費,但轉讓的商標到期未予註冊或未及時續展;或者已經被依法撤銷或者無效,沒有合法的商標專用權,使任何人都有機會使用該商標,與轉讓無關。
二是非法轉讓。非法轉讓註冊商標是指商標轉讓人不是該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或者不代表全體商標所有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同意,以隱瞞、欺詐、偽造等不正當手段秘密轉讓註冊商標的。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商標交易過程已經完成,其轉讓也不能被批準。
先說部分轉讓。部分轉讓是指註冊商標的轉讓人未將與被轉讓的商標權相關的其他近似商標轉讓給商標受讓人,但有意或無意地保留或隱瞞了與被轉讓商標近似的部分近似商標。商標轉讓後,轉讓方仍可使用與轉讓商標相似的其他商標。
所以商標轉讓需要雙方誠實面對。畢竟如果其中壹方不冷靜,後面會有很多糾紛,這對雙方來說顯然是可以避免的。因此,無論是轉讓方還是受讓方,在轉讓時都要仔細區分與商標相關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