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二條法語: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該商標專用權。
轉讓商標有兩種方式:
1.申請人可以在商標局的接待大廳申請商標轉讓。
2.申請人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商標代理機構代為辦理商標轉讓。
具體流程如下:
1),簽訂商標委托購買合同編號並支付購房定金,買方需提供受讓方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2)商標持有人對商標進行公證並簽署所需文件,公證程序壹般在3-5個工作日內完成。
3)公證完成後,商標代理機構將商標轉讓公證書傳真給買方,買方與公證處確認手續,購買付款。
4)向買方交付商標註冊證、公證書原件等文件,向商標局提交簽署的申請書和授權委托書。
5.商標局壹個月後出具受理函,10至12個月出具批準證書,商標轉讓完成。
商標轉讓需要在公證處進行公證。壹旦公證完成,商標轉讓程序是不可逆的,所以壹次性付款公證沒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