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商標是指在正常情況下使用未受到特別法律保護的絕大多數商標。是與馳名商標相對應的壹種商標。
(2)證明商標是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3)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擴展資料:
1、證明商標有兩種類型:
壹類是原產地證明商標,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是壹種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在壹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註冊;
另壹類是品質證明商標,是證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
2、集體的類型:
根據《商標法》第3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法律上已把這四種商標明確劃分為註冊商標的四個基本類型。
百度百科-普通商標
百度百科-集體商標
百度百科-證明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