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轉讓形式包括合同轉讓和繼承轉讓。合同轉讓是指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通過簽訂轉讓合同的方式轉讓註冊商標;繼承和轉讓是指個人和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死亡或者無行為能力,其註冊商標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如何辦理商標轉讓手續?
申請人辦理商標轉讓手續時,可以委托具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的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辦理,也可以直接到國家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目前,國家認定的商標代理機構近800家,分布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申請人應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委托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辦理註冊商標的轉讓,還是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申請人熟悉商標法律法規和相關程序,其經常居住地或營業地郵政服務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標局辦理;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最好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應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轉移註冊申請。商標局在審查商標轉讓的過程中,經常會向申請人出具《補正通知書》、《駁回通知書》等各種文件。這些文件大多要求申請人對原申請和答復進行壹些修改。這些文件通常由郵局郵寄。鑒於我國部分地區郵政渠道不太暢通,部分申請人地址發生變更,經常出現商標局出具的文件申請人收不到的現象,影響了轉移註冊的進程。
商標代理組織中的商標代理人熟悉商標法律法規,精通商標業務,能夠準確理解委托人和商標局的意圖,協助當事人對商標局要求的文件進行準確修改,使轉讓註冊申請的審查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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