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體不同,商標權的客體是已經申請並核準註冊的商標,是區分商品與來源的標誌,而商號權的客體只是區分企業本身的標誌,具有人身權的屬性;
2.註冊機關不同,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交申請取得商標權,而商號權是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請取得;
3、所有權性質不同,商標屬於知識產權;
4.權利範圍和時效不同。商標權的行使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具有法定時效。服務期為65,438+00年,到期可續簽;
5.不同的適用法律;
6.表現形式不同;
7.權利的實現程序不同;
8.同壹商事主體只能擁有壹個商號權,但可以擁有多個商標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詢問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有證據證明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發生商標權屬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中止案件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或者終止案件調查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