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中華商標協會團體會員
1.普通單位會員每年繳納伍仟元整;
2.理事單位每年繳納貳萬元整;
3.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伍萬元整;
4.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壹拾萬元整。
(二)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暫時不繳納費用。
二、會費收取
會費是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主要經費來源,各會員單位有義務繳納會費。
(壹)會費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協會會員應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繳納當年的會費,並匯入本會指定銀行賬戶。
(二)經批準加入本會的新會員,應在接到入會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按本辦法第壹條規定的繳費標準繳納當年會費。
(三)會員不繳納會費,按照《中華商標協會章程》相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