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破產法、票據法、證券法、保險法。
2、經濟法:競爭法、消費者法、銀行業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和房地產法、環境保護法。
3、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權法、商標權法。
二、詳情
1、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與民法並列並互為補充的部門法。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原則。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
2、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商事關系是指壹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商事組織關系和商事交易關系(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就是商法)。
3、商法的壹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強化企業組織、提高經濟效益、維護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第壹百八十二條··海上保險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海商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和國海商法》未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