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獲侵權商品500余件;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被侵權的商標是著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者涉外商標;侵犯三個以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商品是假冒偽劣、以次充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因商標侵權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五年,且從事商標侵權活動的;拒絕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權行為,隱匿、轉移或者擅自銷毀侵權相關證據的,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涉外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說明供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