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註冊。
立體商標,是指由三維標誌或者含有其它標誌的三維標誌構成的商標。
立體商標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的包裝物或者其他三維標誌。申請註冊立體商標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未聲明的,視為平面商標。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的規定,申請註冊立體商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商標圖樣。需要提交多視圖的,應當放在同壹張商標圖樣中,且最多不得超過6幅。商標圖樣的長或者寬不得大於10厘米,不少於0.5厘米。
1、商品自身性質產生的外型不能註冊。這壹規定針對註冊涉及商品的外形,同其天然狀態或通常的加工狀態相比,缺乏任何特別之處,換句話說,這種外形僅僅是對商品的敘述,而不能起到區別商品出處的商標功能。
2、商品功能所決定的外形不能註冊。
(1)、功能主要包括技術功能和美學功能。所謂技術性功能就是商品的外型更有於該商品使用或使加工費用更低,我們就認為這壹外型具有技術功能。
(2)、有技術功能的商品外型不能註冊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對專利法的規避。因為壹個純粹功能性的外形,應該由發明專利來保護,並最終進入公有領域,而不能允許所有人將其註冊為壹個可以無限續展的商標;
3、具有美學功能的立體形狀不能作為立體商標註冊。這壹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商標的宗旨被扭曲並因此損害版權和外觀設計權。具有美學功能的外型不版權或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