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註冊的商標必須具備法定要素,即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否則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2.商標中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具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
3.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文字或者圖形。
4.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註銷不滿壹年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5.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都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