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先申請原則;
3.誠信原則;
4.自願登記的原則;
5.集中登記、分級管理的原則。
所謂註冊自願原則,是指商標所有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意願決定是否申請商標註冊。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註冊人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也可以使用未註冊商標,但使用者不享有商標專用權,不得與他人商標沖突。
所謂強制註冊原則,是指國家強制性規定,生產經營者在某種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的商標,必須依法註冊後才能使用。《商標法》第六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不得在市場銷售”。
我國目前強制註冊的商標只有:人用藥品(西藥、註射劑和中成藥)和煙草制品(卷煙、雪茄煙和包裝煙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