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查詢(2天內)→準備申請文件(3天內)→提交申請(2天內)→繳納商標註冊費→商標形式審查(1個月)→發放商標受理通知書→商標實質審查(12個月)→商標公告(3個月)→發放商標證書。
申請註冊商標的條件是什麽?
1,申請人必須是申請商標認定的權利人,是本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該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三年,繼續有效,且無權屬爭議;
3.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在相關市場享有較高聲譽;
4.近三年核定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年銷售額、營業收入、凈利潤、稅收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領先;
5.申請人信譽良好,有完善的商標管理機構和商標管理制度,近三年無違法行為;
6.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該商標應當在有關國家或者地區註冊,並具有廣泛的銷售區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八條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完成對申請註冊商標的審查,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查並公告。
第二十九條
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的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改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或者修改。申請人不作說明或者修改的,不影響商標局的審查決定。
第三十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與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八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者註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註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予以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註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