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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提出商標撤三?

商標撤三是指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申請撤銷的壹種法律狀態。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截至2023年底,我國有效商標註冊量為4614.6萬件,如此龐大的商標註冊數據,使得商標註冊審查越來越嚴格,商標註冊難度也大大提升。因此,若心儀商標已被註冊,企業或個人可根據情況,考慮對該註冊商標或其近似商標提出“撤三”申請,如果被申請撤銷的壹方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則該商標將會被商標局依法予以撤銷,企業或個人便有機會重新獲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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