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該知道,當壹個商標註冊成功之後,尤其是成名之後,往往會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有意或無意的出現壹些其他近似商標。在我國,幅員遼闊企業眾多,市場經濟起步較晚,人們的商標法律意識正處於“初級階段”,還很不成熟的情況下,這種現象不可避免。此外,由於不同的個人對商標所構成文字、圖形的讀音、含義、寓意、構成等的直觀感覺不同,會出現不同的主觀判斷結果,因此要準確判斷兩個以上的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甚為復雜,故相當困難。
雖然,對於這些情況,我們可以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國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異議、爭議、撤消註冊不當或者通過工商管理部門以《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等法律手段來解決保護。但是這種保護總是被動的,範圍是有限的,而且對企業來說,需要付出長期而巨大的精力,
尤其是異議、爭議、撤消註冊不當之類的案件,所需時間起碼長達2年以上甚至更多,稍有不慎,則極有可能前功盡棄,影響極大。
因此,聯合商標的註冊,目的不是為了使用所註冊的每壹個商標,而是在主商標周圍建起壹道防火墻,起到積極的主動防衛作用,阻止他人註冊和使用近似商標,使動機不純者無隙可乘。同時這些商標又能起到商標的儲備作用,壹旦市場需要,可以主動方便地調整商標策略,推出備用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