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侵權亦稱商標侵權,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或應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具備下述幾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商標是否相似;商標近似主要從商標的音、形、意、構成等角度進行分析。
2、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壹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3、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發生混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 計算商標法定的違法經營額,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壹)侵權商品的銷售價格;
(二)未銷售侵權商品的標價;
(三)已查清侵權商品實際銷售的平均價格;
(四)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
(五)侵權人因侵權所產生的營業收入;
(六)其他能夠合理計算侵權商品價值的因素。《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