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 商標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商標執法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機關根據法定程序對商標執法決定的;
2、 商標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商標執法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機關根據法定程序對商標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決定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第六章和本實施細則第五章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壹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四十四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前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壹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